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3127號
債 權 人 鄭有富
債 務 人 華誠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李天生
人 1
債 務 人 李亞璇
一、債務人華誠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天生應向債權人連帶
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仟零陸拾伍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華誠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天生、李亞璇應向債
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仟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
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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