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310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劉奕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萬壹仟捌佰貳拾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劉奕勳於民國107年12月10日向債權人借款250,0
00元,約定自民國107年12月10日起至民國114年06月10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78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
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
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
9 年12月15日止累計220,409 元未給付,其中216,091 元為
本金;4,318 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 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劉奕葻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4182308
707310859,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9 年12月06日止累計81,411元未給付
,其中80,335元為消費款;1,076 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
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2) 所示之利
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
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
明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43104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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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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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劉奕勳 │自民國109 年│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2.78% │
│ │216091│ │12月16日起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劉奕勳 │自民國109 年│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5%計算 │
│ │80335 │ │12月07日起 │ │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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