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43104號
PCDV,109,司促,43104,20201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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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310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劉奕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萬壹仟捌佰貳拾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劉奕勳於民國107年12月10日向債權人借款250,0
  00元,約定自民國107年12月10日起至民國114年06月10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78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
  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
  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
  9 年12月15日止累計220,409 元未給付,其中216,091 元為
  本金;4,318 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 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劉奕葻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4182308
  707310859,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9 年12月06日止累計81,411元未給付
  ,其中80,335元為消費款;1,076 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
  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2) 所示之利
  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
  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
  明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43104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劉奕勳  │自民國109 年│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2.78% │
│  │216091│     │12月16日起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劉奕勳  │自民國109 年│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5%計算 │
│  │80335 │     │12月07日起 │      │之利息    │
│  │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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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