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43048號
PCDV,109,司促,43048,20201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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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3048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賴明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萬捌仟叁佰柒拾陸
  元,及其中柒萬伍仟貳佰零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
  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賴明華於民國100年05月05日向債權人請領卡號為0
  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參證物一﹞使用,依約債務人
  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
  止日前向債權人清償﹝參證物二﹞,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民
  國109 年11月22日結帳日止,帳款尚餘88,376元未按期給付
  ﹝參證物三﹞,經債權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
  有督促履行之必要。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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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