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2609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朱素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萬玖仟伍佰肆拾
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95年間曾參與債務協商並且成立,依據本
行債務協商明細紀錄,本次債務協商約定自民國95年8 月起
、以新臺幣119,607 元、分80期、每期新臺幣2,237 元、年
利率百分之12.88 、每月10日清償借款。詎料,債務人未依
債務協商約定履行繳款,依債務協商機制協議書之約定,債
務人未依協議書約定為清償時,債權人就未償還之債務餘額
按比例計算後,回復原契約利率及條件進行請求,債務人亦
喪失期限利益,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經查,原契約為
現金卡契約( 占債務協商39.71%) 及信貸契約( 占債務協商
60.29%) 組成,併此敘明。
二、債務人於民國93年8月26日與債權人訂立現金卡借款契
約,逾期繳款時利息按年息百分之20計付,且有借款約定書
可稽。詎料前開欠款僅繳息至民國96年5月26日,現尚有新
臺幣43,504元未獲清償。依約定書第壹條第8款約定債務人
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爰此債務人
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三、債務人於民國93年8月27日向債權人訂立信用貸款,貸
款總額為新臺幣10萬元,利息按固定利率百分之12.88 計息
。詎料,債務人僅繳納本息至民國96年6 月4 日即未再清償
任何款項,現尚有新臺幣66,044元未獲清償。餘欠本息經債
權人屢屢催討未果,依消費性貸款約定書之約定,債務人未
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則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據此,債務
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42609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朱素月 │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9% │
│ │43504 │ │月1日起 │ │ │
│ │元 │ ├──────┼──────┼───────┤
│ │ │ │自民國96年5 │至民國104年8│年息20% │
│ │ │ │月27日起 │月31日止 │ │
├──┼───┼─────┼──────┼──────┼───────┤
│ 002│新臺幣│朱素月 │自民國96年6 │至清償日止 │年息12.88% │
│ │66044 │ │月5日起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2│新臺幣│朱素月 │自民國96年7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66044 │ │月6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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