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42330號
PCDV,109,司促,42330,20201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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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2330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毛志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伍萬零玖佰捌拾
  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點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十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伍仟叁佰柒拾伍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點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
  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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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