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2330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毛志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伍萬零玖佰捌拾
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點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十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伍仟叁佰柒拾伍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點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
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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