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42328號
PCDV,109,司促,42328,20201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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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2328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蘇怡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貳萬柒仟零肆拾
  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二
  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
  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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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