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42153號
PCDV,109,司促,42153,20201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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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2153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債 務 人 林宗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貳仟玖佰叁拾壹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林宗鍵於民國91年07月間與債權人訂立信用卡
  契約,申請並持用債權人所發行之信用卡。依所訂契約之約
  定條款第十五、十六條規定信用卡各月消費款應於翌月繳款
  截止日以前清償,逾期未償還部份應按年息百分之15計付之
  利息及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300元,
  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400元,延滯第三
  個月(含)以上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500元,延滯連續
  三個月以上(含)者,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三個月為上限
  。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新臺幣﹝下同﹞62,931元(含本金58,
  435元、利息4,496元)及其中58,435元自民國109年10月22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二)債務人
  覆經催討,迄未清償。懇請 鑒核,准予對債務人等發支付
  命令,以保債權人權益。(三)查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中國商銀)自民國(下同)九十五年八月二十
  一日起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中國商銀係存續公司
  ,又合併同時更名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兆豐銀行),一切權利義務由兆豐銀行概括承受,合先敘明
  。
  釋明文件:證據清單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42153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宗鍵  │民國109年10 │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58435 │     │月22日   │      │       │
│  │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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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