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42123號
PCDV,109,司促,42123,20201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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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2123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陳家昱 
債 務 人 鄭煒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貳萬壹仟伍佰柒
  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
  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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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