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42027號債 權 人 賴韋帆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黃聖麟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補繳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惟本件債務人戶籍設於 花蓮縣吉安鄉戶政事務所,請審酌是否撤回本件)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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