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42027號
PCDV,109,司促,42027,202012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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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42027號
債 權 人 賴韋帆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黃聖麟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惟本件債務人戶籍設於
  花蓮縣吉安鄉戶政事務所,請審酌是否撤回本件)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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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