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41952號
PCDV,109,司促,41952,20201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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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1952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謝欣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仟壹佰叁拾玖元,
  及其中貳仟伍佰肆拾叁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十八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七五計算之利息,暨其中肆
  仟肆佰伍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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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