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1934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黃芳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壹萬伍仟叁佰伍
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四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
月) 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黃芳珠於民國(下同)105年6月1日向債權
人借款新臺幣500,000 元,約定期限84期並於民國112 年6
月1 日清償完畢,利息自撥款日起至民國105 年12月1 日止
以年息百分之1.680 固定計息及自民國105 年12月2 日起至
清償日止以年息百分之4.880 固定計息,暨其逾期在6 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在6 個月以上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20,按期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
數為9 期。
(二)、惟債務人該筆借款自民國109年10月1日(最後一次
繳款日)起即未依約繼續繳付,尚欠債權人本金共215,359元
未還,依債務人與債權人簽立之借款契約書之約定,立約人
在債權人銀行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
債務視同到期。債權人據此要求債務人清償本金、利息及違
約金,詎料未獲付款,迭經催討無效,依法債務人自應負清
償本息及其違約金之責任。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
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促其清償。
釋明文件:借款契約書影本乙紙及繳款明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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