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162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田子欣
債 務 人 田娟
一、債務人田子欣、田娟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
拾陸萬陸仟零貳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
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田子欣前就讀耕莘健康管理專科學校邀同債
務人田娟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 9
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292251 元,約定應於借款
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
日起開始分 108 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
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
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
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
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
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田子欣自民國109年08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
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 266027 元未還,經債權人催討未果
,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
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田娟既為連帶保證人對
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
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
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
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
,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借據、撥款申請書、放出查詢單、利率資料表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41624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田子欣、田│自民國109 年│至民國109 年│年息百分之○點九 │
│ │266027元│娟 │7 月1 日起 │11月24日止 │ │
│ │ │ ├──────┼──────┼──────────┤
│ │ │ │自民國109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九 │
│ │ │ │11月25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田子欣、田│自民國109 年│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
│ │266027元│娟 │8 月2 日起 │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 │ │ │ │ │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
│ │ │ │ │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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