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1553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鍾瓊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陸仟玖佰伍拾玖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依據銀行法第47條之1 修正及金管會函令『自民國104
年9月1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
信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百分之15。』故請
求予以限縮,在此合先敘明。
㈡、按金管銀票字第10040000140 號令「發卡機構因持卡人
未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付清當期最低應繳金額,而約定向持
卡人收取違約金時,發卡機構對其違約第一、二及三期之違
約金收取上限分別為新臺幣三百元、四百元及五百元。」,
合先敘明。
㈢、信貸債權部分
(一) 債務人於民國92年11月17日間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36
萬元整,約定於97年11月17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8.88%計
付。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96年4月16日,餘欠本息屢經催
討至今仍未清償。
(二) 依消費性貸款約定書第5 條規定,其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加計之違約金。
㈣、信用卡債權部分
(一) 債務人於民國92年11月26日向債權人訂立信用卡使用
契約,依約定債務人得持卡於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
等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依本行及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有
關之規定及程序辦理預借現金交易,並須於當(次)月之繳款
截止日前向債權人清償,逾期應自結帳日之次日起按年利率
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96年5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月加計新臺幣300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收最高以連
續三期為限。
(二) 緣債務人未依雙方合意之信用卡使用約定正常繳款,
連續二期未繳足最低應繳金額,故本行於民國95年10月3
日,依本行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2條之規定終止契約及其期限
利益,並向債務人請求未清償之款項。
(三) 債務人至民國96年5 月9 日止共計結帳為39995 元未
按期給付,其中39995 元為自92年11月26日起至96年5 月9
日止之消費款。
㈤、查債務人鍾瓊玉曾於民國95年間參加債務協商並達成
協商,債務協商內容由信用卡(債權金額41739元,所佔比
例100%)組成,惟債務人僅繳息至96年5月9日(信用卡債權)
,即未再清償其所欠款項,本行遂依協議書第三條視未到期
部分為全部到期,並回復原所訂立契約之約定,請求相對人
給付到期未清償之消費帳款。
㈥、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帳務資料
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零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證一:戶籍謄本。證二:相關契據。證三:帳務
資料。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41553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鍾瓊玉 │自民國(下同)│至清償日止 │年息8.88% │
│ │166964│ │96年4月17日 │ │ │
│ │元 │ │起 │ │ │
├──┼───┼─────┼──────┼──────┼───────┤
│ 002│新臺幣│鍾瓊玉 │自104年9月1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9% │
│ │39995 │ │日起 │ │ │
│ │元 │ ├──────┼──────┼───────┤
│ │ │ │自民國(下同)│至104年8月31│年息20% │
│ │ │ │96年5月10日 │日止 │ │
│ │ │ │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鍾瓊玉 │自96年5月18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66964│ │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2│新臺幣│鍾瓊玉 │自民國96年5 │至清償日止 │按月加計新台幣│
│ │39995 │ │月10日起 │ │300元之違約金 │
│ │元 │ │ │ │,違約金之計收│
│ │ │ │ │ │最高以連續三期│
│ │ │ │ │ │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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