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1439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魏明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玖萬零伍佰柒拾
捌元,及其中壹拾貳萬柒仟貳佰貳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九
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魏明娟於民國89年01月05日向債權人請領卡號為54
08360029765802之信用卡﹝參證物一﹞使用,依約債務人得
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
日前向債權人清償﹝參證物二﹞,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民國
109 年10月27日結帳日止,帳款尚餘390,578 元未按期給付
﹝參證物三﹞,經債權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
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
相關證據為憑。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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