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130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非訟代理人 江仁湧
債 務 人 李佳財
債 務 人 李進凰
債 務 人 郭美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玖仟零陸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李佳財前就讀崇右技術學院時,邀同債務人李
進凰、郭美滿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共6筆(其
中編號1~4 已結清) ,金額總計為新臺幣291,354 元,依就
學貸款約定借款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
起分84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息。
二、詎債務人李佳財於109年07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償,
迄今尚積欠本金新臺幣59,006元及利息、違約金未還,雖經
債務人一再催討,仍未還款,依借據之約定任一宗債務不依
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得追償全部借
款本息,另債務人李進凰、郭美滿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
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41308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李佳財、李│自民國109 年│至民國109 年│年息0.9% │
│ │59006 │進凰、郭美│6 月1 日起 │11月09日止 │ │
│ │元 │滿 ├──────┼──────┼───────┤
│ │ │ │自民國109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1.9% │
│ │ │ │11月10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李佳財、李│自民國109 年│至民國109 年│年息0.09% │
│ │59006 │進凰、郭美│7 月2 日起 │11月9 日止 │ │
│ │元 │滿 ├──────┼──────┼───────┤
│ │ │ │自民國109 年│至民國110 年│年息0.19% │
│ │ │ │11月10日起 │1 月1 日止 │ │
│ │ │ ├──────┼──────┼───────┤
│ │ │ │自民國110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0.38% │
│ │ │ │1 月2 日起 │ │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