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41299號
PCDV,109,司促,41299,20201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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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1299號
債 權 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債 務 人 謝金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拾肆萬肆仟玖佰捌
  拾捌元,及其中陸拾貳萬伍仟捌佰零叁元,自民國九十六年
  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
  ,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貳拾壹萬捌仟柒佰陸拾捌元,及自民
  國九十五年六月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日息萬分之五點二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
  算之違約金;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
  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
  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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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