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1232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
債 務 人 侯志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壹拾萬叁仟壹佰肆拾伍元,及其中壹拾萬
零肆佰零玖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九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玖仟零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九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點
三八計算之利息。
㈢新臺幣(下同)捌萬伍仟捌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九年七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點三八
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