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41232號
PCDV,109,司促,41232,20201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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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1232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 



債 務 人 侯志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壹拾萬叁仟壹佰肆拾伍元,及其中壹拾萬
   零肆佰零玖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九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玖仟零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九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點
   三八計算之利息。
  ㈢新臺幣(下同)捌萬伍仟捌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九年七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點三八
   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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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