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41220號
PCDV,109,司促,41220,20201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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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1220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何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捌萬捌仟柒佰貳
  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
  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
  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何賞於民國93年08月18日向債權人簽訂信用貸款,
  約定債務人可於一定額度內使用金融卡提款或進行現金轉帳
  交易,並於次月相當期日需繳還最低應繳金額。有關借款期
  限、還款金額、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
  載於現金卡信用貸款約定書﹝參證物一﹞。詎料債務人自民
  國94年12月01日起即未依約繳款,經債權人迭次催索,債務
  人均置之不理,依信用貸款約定書第九條第一款約定債務人
  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
  之給付,有約定書為憑。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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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