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1220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何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捌萬捌仟柒佰貳
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
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
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何賞於民國93年08月18日向債權人簽訂信用貸款,
約定債務人可於一定額度內使用金融卡提款或進行現金轉帳
交易,並於次月相當期日需繳還最低應繳金額。有關借款期
限、還款金額、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
載於現金卡信用貸款約定書﹝參證物一﹞。詎料債務人自民
國94年12月01日起即未依約繳款,經債權人迭次催索,債務
人均置之不理,依信用貸款約定書第九條第一款約定債務人
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
之給付,有約定書為憑。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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