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117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陳品緁
債 務 人 陳梓妘
一、債務人陳品緁、陳梓妘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
叁萬貳仟捌佰叁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
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陳品緁於民國103年間至民國104年間邀同
債務人陳梓妘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
學貸款】2 筆,共計新臺幣3 萬2,830 元。並約定自借款人
該階段學業完成後(休學或退學)滿一年之日起,依年金法
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共分24期。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
,除自逾期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
本息自應還款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
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陳品緁自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
,尚欠本金新臺幣3 萬2,830 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
金未償,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
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陳梓妘既
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特依民
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
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影本一份及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一份。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41176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品緁、陳│自民國109 年│自民國109 年│年息百分之零點│
│ │32830 │梓妘 │07月01日起 │11月25日止 │九 │
│ │元 │ ├──────┼──────┼───────┤
│ │ │ │自民國109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
│ │ │ │11月26日起 │ │九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品緁、陳│自民國109 年│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32830 │梓妘 │08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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