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40972號
PCDV,109,司促,40972,20201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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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0972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黃家樂 (原名:黃國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叁萬柒仟零捌拾
  肆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十六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一一計算之利息,暨其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付違約金,逾期
  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權人執有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現金卡借款契約(
  證一),有關借款期限、借款金額、還款繳息方式及利息、
  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
  二、查債務人黃家樂(原名:黃國雄)並未依約還款,迄今
  尚積欠債權人如請求標的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
  ( 證二) ,且經債權人迭經催索,債務人均未償還其欠款,
  顯有違約之事實。
  三、次查,依契約書規定:債務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
  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如遲延履行時,除
  仍依約計付利息外,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
  分之十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另按約定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依上述約定,債務人顯已喪失期限利
  益,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得向債務人請求全數清償,為此
  特提出本件之聲請。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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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