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40878號
債 權 人 張朝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方經涵、林珊如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
(究係聲請狀所載之「本件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或「民國
109 年12月30日」,抑或補正所稱「民國109 年12月10日」
?若係後二期日,另請提供已催告債務人之釋明文件,如寄
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二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或通
訊軟體截圖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