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063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非訟代理人 陳絮美
債 務 人 葉孟書
債 務 人 葉振祥
債 務 人 林月霞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叁仟捌佰捌拾
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葉孟書前就讀中國醫藥大學時,邀債務人葉振
祥、林月霞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12筆,借
款本金合計為新臺幣(以下同) 566,024元整,並約定應於學
業完成或服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按月攤還本
息,並立有借據及撥款通知書為證。
(二)依據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時,除應就
延遲還本部分,自延遲日起按就學貸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
,並就延遲還本利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
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含)以內者,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就學貸款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視為全部到期,並經聲請人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
款項之日起,上開利息、延遲利息應改按就學貸款利率加年
率百分之一固定計息,自民國109年06月01日起至民國109年
11月25日止按就學貸款利率為年率百分之零點九,本案轉列
催收款項日為109年11月26日,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至清償
日止即應按年率百分之一點九固定計息。
(四)詎債務人葉孟書自109年06月01日起,並未依約履行繳
納,迄今尚欠263,88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另
債務人葉振祥、林月霞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擔負
連帶清償責任。狀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對債務
人核發支付命令,以保債權。
釋明文件:借據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40636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葉孟書、葉│自民國109 年│至民國109 年│年息百分之零點│
│ │263889│振祥、林月│6 月01日起 │11月25日止 │九 │
│ │元 │霞 ├──────┼──────┼───────┤
│ │ │ │自民國109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
│ │ │ │11月26日起 │ │九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葉孟書、葉│自民國109 年│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63889│振祥、林月│7 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霞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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