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40612號
PCDV,109,司促,40612,2020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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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061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翁秋三即翁嘉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叁仟柒佰壹拾捌
  元,及其中壹萬貳仟肆佰壹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
  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七六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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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