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0545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詹采鈴即詹美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陸萬陸仟柒佰肆
拾陸元,及其中壹拾伍萬玖仟壹佰壹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五
年十一月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另給付違約金壹
仟貳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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