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39750號
PCDV,109,司促,39750,202012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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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9750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代 理 人 張思婷 
債 務 人 陳寬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叁萬貳仟陸
  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三九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九年
  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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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