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39112號
PCDV,109,司促,39112,20201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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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9112號
債 權 人 景文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新大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林素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叁萬叁仟肆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九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㈡新臺幣(下同)叁萬叁仟肆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九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㈢新臺幣(下同)叁萬壹仟玖佰伍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九年十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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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大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景文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