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7888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沈中玄
債 務 人 李秋菊即許祐福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許凱超即許祐福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許凱揚即許祐福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許祐福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
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貳仟貳佰捌拾叁元,及自民國
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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