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5599號
債 權 人 聯聚東方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彩榕
以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台灣圓鼎國際事業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1 款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10月28日 通知命於10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109 年11月2 日送達於 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 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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