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337號
原 告 雷玉豪
林志明
王俊福
梅景棠
被 告 惠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惠喬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雷玉豪等4 人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
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
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新
臺幣十萬元部分,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原定額數
,加徵十分之一,民事訴訟法第77之13條、臺灣高等法院民
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定有明文。
又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
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
第12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雷玉豪等4 人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如附表
「請求項目」欄所示;經查本件原告等4 人均屬於勞動事件
法第12條規定因工資涉訟事件,應暫免徵收三分之二。故此
部分訴訟標的金額分別如附表所示。準此,原告等4 人應分
別繳納如附表「應徵裁判費」欄所示之第一審裁判費。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雷玉豪
等4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分別補繳裁判費,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蔡忠衛
附表(單位:新臺幣/元;採四捨五入)
┌───┬───┬──────────┬────────┬───────┬─────────┐
│ │ │ │ │ 暫免徵收 │ │
│ 編號 │ 姓名 │ 請求項目 │ 訴訟標的價額 │ 三分之二 │ 應徵裁判費 │
│ │ │ │ 應徵裁判費 │ 之金額 │ │
├───┼───┼──────────┼────────┼───────┼─────────┤
│ │ │ │ │ 1,033元 │ 517 元 │
│ 1 │雷玉豪│ 工資142,224元 │ 1,550 元 │(1,550 ×2/3 │(計算式:1,550 │
│ │ │ │ │=1,033 ) │ -1,033 =517 )│
├───┼───┼──────────┼────────┼───────┼─────────┤
│ │ │ │ │ 667 元 │ 333 元 │
│ 2 │林志明│ 工資75,000元 │ 1,000 元 │(1,000 ×2/3 │(計算式:1,000 │
│ │ │ │ │=667 ) │ -667 =333 ) │
├───┼───┼──────────┼────────┼───────┼─────────┤
│ │ │ │ │ 667 元 │ 333 元 │
│ 3 │王俊福│ 工資79,000元 │ 1,000 元 │(1,000 ×2/3 │(計算式:1,000 │
│ │ │ │ │=667 ) │ -667 =333 ) │
├───┼───┼──────────┼────────┼───────┼─────────┤
│ │ │ │ │ 667 元 │ 333 元 │
│ 4 │梅景棠│ 工資85,000元 │ 1,000 元 │(1,000 ×2/3 │(計算式:1,000 │
│ │ │ │ │=667 ) │ -667 =333 )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