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09年度,321號
PCDV,109,勞補,321,20201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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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321號
原   告 許世賓即許世賓婦產科診所

      董德明即忠孝世賓婦產科診所

被   告 劉筱楓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
  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
  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
  九十元,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新臺幣十萬元部分,裁判
  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原定額數,加徵十分之一,民事
  訴訟法第77之13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
  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核本件原告起訴聲明係請求被告給付
  新臺幣(下同)1,9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810元
  ,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9,310元
  (19,810元-500 元=19,3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蔡忠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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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