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簡字第15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梁懷德
林紫彤
被 告 建達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鈺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0年一月二十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周子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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