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執字第228號
聲 請 人 張惠玲
聲 請 人 黃玉君
相 對 人 木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明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九年十二月二日委託社團法人新北市勞資調解協會指派調解人所處理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如附表所示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109 年12月2 日經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 立在案。相對人應分別給付聲請人如附表所示之退休金,惟 相對人迄今仍未履行,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 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積欠退休金爭議,前經社團法 人新北市勞資調解協會指派調解人於109 年12月2 日調解成 立在案,調解成立內容為:「⒈勞資雙方同意調解方案。⒉ 有關調解方案第1 項之金額560,000 元,資方應於109 年12 月2 日匯入勞方黃玉君帳戶。⒊有關調解方案第2 項之金額 403,000 元,資方應於109 年12月2 日匯入勞方張惠玲帳戶 。」,業據聲請人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 存摺內頁影本等件為證,堪信屬實。又本件調解方案核無法 定不應准許強制執行之情形,是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應給付 如附表所示金額之調解成立部分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於法有 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冠云
附表:(單位: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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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聲請人│依調解結果相對人應給付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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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張惠玲│ 403,0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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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黃玉君│ 560,0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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