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亡字,109年度,92號
PCDV,109,亡,92,20201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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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亡字第92號
聲 請 人 楊忠德 

代 理 人 葉玲秀律師(扶助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阮忠民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聲請宣告死亡事件,專屬失蹤人住所地法院管轄。又 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 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1項第1款、第6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 有明文。
二、查失蹤人阮忠民失蹤前設籍於淡水鎮(改制後為新北市○○ 區○○○里○○○00號,有聲請人所提戶籍謄本在卷可稽, 是失蹤人阮忠失蹤前最後住所地在新北市淡水區,則揆諸 前揭說明,本件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專屬管轄,茲聲請 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 於其專屬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華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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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