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亡字,109年度,36號
PCDV,109,亡,36,202012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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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亡字第3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明股)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周聲宏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周聲宏(男、民國二十年十月十八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設籍地址:新北市○○區○○路○○○號四樓)於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八日下午十二時死亡。聲請程序費用由周聲宏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周聲宏係民國00年00月00日生,因行 方不明,自91年11月8日起經列為查尋人口後,迄今已逾3年 (按:應為7 年),仍未尋獲,前曾向本院聲請公示催告, 業經本院於109 年6月22日以109年度亡字第36號裁定准為公 示催告,並揭示於法院公告處及資訊網路在案,現陳報期間 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亦無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 所知,為此聲請為宣告失蹤人周聲宏死亡之裁定等語。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 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 年 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 條定有明文。又受死亡宣告者 ,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 ,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民法第9條第1項 、第2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失蹤人周聲宏係20年10月18日生,自91年11月8 日起 經列為查尋人口後,迄今行方不明已逾7 年,仍未尋獲,前 經本院於於109 年6月22日以109年度亡字第36號裁定准為公 示催告在案,現亦生死不明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失蹤人戶 籍資料、一親等及配偶資料、健保投保紀錄查詢、失蹤人口 系統個別查詢資料報表、新北市中和區公所109 年4月1日新 北中社字第1092224827號函、新北市政府社會局109 年4月8 日新北社助字第1090584215號函、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09年4 月7日北市社助字第1093062300號函、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9 年4月1日保普生字第10913012890號函、內政部移民署109年 4月8 日移署資字第1090039692號函、臺北市殯葬管理處109 年4月6日北市殯儀二字第1093003631號函、新北市政府殯葬 管理處109年4月10日新北殯館字第1095113081號函、國軍退 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新北市榮民服務處109年4月24日新北處 字第1090004091號函等件為憑,復經本院審核前開文件無訛 ,並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失蹤人之戶籍資料、就醫紀錄、前案 紀錄、在監在押紀錄、入出境紀錄、勞保及健保投保紀錄之



結果,均查無相關紀錄,此有個人就醫紀錄查詢、勞保局查 詢資料、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法務部健保資訊連結作業查 詢紀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 表等件附卷可憑。今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周聲宏陳報 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而聲請人為臺灣新北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依前揭規定,於失蹤人失蹤滿7 年後提出 本件聲請,合於法律規定,本院自得因聲請人之聲請,為死 亡宣告。
四、查失蹤人周聲宏自91年11月8日失蹤,計至98年11月8日已屆 滿7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 宣告。
五、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顧仁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馨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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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