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8年度,286號
PCDV,108,重訴,286,202012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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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286號
上 訴 人 任少陽 

被上訴人  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清櫆 
上列當事人間因108 年度重訴字第286 號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
為新臺幣(下同)372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742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泓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鄧筱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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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