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558號
原 告 李易倫
李雲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葛彥麟律師
被 告 林子益
兼 上 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啓政
被 告 葉哲維
兼 上 一人
法定代理人 邱春蘭
被 告 周承勳
被 告 江阿蕊
兼 上 一人
訴訟代理人 江海樹
被 告 周粲家
被 告 施教弘
被 告 林哲緯
被 告 陳識元
訴訟代理人 陳韻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
1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三項「前開被告如一人給付,其他被告於其給付金額範圍內免給付義務。」係屬誤載,應予刪除。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沂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