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3441號
PCDV,108,訴,3441,202012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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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441號
上 訴 人 莊呂秀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耀荃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430,54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8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郭德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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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