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2993號
PCDV,108,訴,2993,202012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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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993號
原   告 藍英峰 

      游侑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廖振洲律師
被   告 徐廖秋燕

      黃簡碧蓮
      簡罔市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莉雅 
被   告 林春樹(即林簡麗靜之繼承人)

      林益慶(即林簡麗靜之繼承人)

      林宣宏(即林簡麗靜之繼承人)

      林裕盛(即林簡麗靜之繼承人)

      林秀蓁(即林簡麗靜之繼承人)

      簡罔市 
      許素貞(即盧簡罔腰、盧耀誠之繼承人)

      盧奕婷(即盧簡罔腰、盧耀誠之繼承人)

      盧奕華(即盧簡罔腰、盧耀誠之繼承人)

兼上二人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許素貞(即盧簡罔腰、盧耀誠之繼承人)

被   告 盧曜池(即盧簡罔腰之繼承人)

      盧曜鑫(即盧簡罔腰之繼承人)

      盧麗玲(即盧簡罔腰之繼承人)

      盧麗貞(即盧簡罔腰繼承人)

兼上七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盧耀榮 

被   告 盧耀松(即盧簡罔腰之繼承人)

      簡碧皇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簡來富 
被   告 簡賴碧月(即簡長信之繼承人)

      簡火炎(即簡長信之繼承人)

      簡炎仁(即簡長信之繼承人)

      簡國書(即簡長信之繼承人、簡炎誠之繼承人)

      簡嘉佑(即簡長信之繼承人、簡炎誠之繼承人)

      簡雅齡(即簡長信之繼承人、簡炎誠之繼承人)

      簡偉婷(即簡長信之繼承人、簡炎誠之繼承人)

      簡士欽(即簡長信之繼承人)

      簡淑惠(即簡長信之繼承人)

      簡淑芬(即簡長信之繼承人)

      簡淑芳(即簡長信之繼承人)


      簡淑女(即簡長信之繼承人)

      簡黃娥(即簡長信之繼承人)

      簡立婷(即簡長儀之繼承人、簡瑞坤之繼承人)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靜萍 (即簡長儀之繼承人、簡瑞坤之繼承人)



被   告 賴美玉(即簡長儀之繼承人、簡澤軒之繼承人)


      簡永錫(即簡長儀之繼承人、簡澤軒之繼承人)

      簡鴻運(即簡長儀之繼承人)


      簡旭達(即簡長儀之繼承人)

      簡旭道(即簡長儀之繼承人)

      簡凌茹(即簡長儀之繼承人)

      簡筠株(原名簡君茹,即簡長儀之繼承人)

      簡長文 
      盧美玉 
      盧曜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被告陳靜萍具狀有所陳述,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 年1 月13日下午3 時,在本院第6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筱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林雅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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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