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236號
PCDV,108,訴,236,202012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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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36號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邱彥欽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陽政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連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兩造均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邱彥欽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
同)1,380,77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22,141元,未據上訴人
附帶被上訴邱彥欽繳納;又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陽政機械
有限公司之上訴利益為2,083,64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32,5
36元,亦未據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陽政機械有限公司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兩造分別於本裁定送
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冠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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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陽政機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