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36號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邱彥欽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陽政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連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兩造均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邱彥欽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
同)1,380,77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22,141元,未據上訴人
即附帶被上訴人邱彥欽繳納;又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陽政機械
有限公司之上訴利益為2,083,64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32,5
36元,亦未據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陽政機械有限公司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兩造分別於本裁定送
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冠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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