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決議無效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2151號
PCDV,108,訴,2151,202012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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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151號
上 訴 人 簡安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漢皇馥麗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確認
決議無效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
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郭德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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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