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151號
上 訴 人 簡安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漢皇馥麗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確認
決議無效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
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郭德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