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88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立信偉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志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玉敏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
人不服本院民國109 年11月2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經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419 萬0,483 元(計算式:95萬2,645 元+166 萬6,933 元+15
7 萬0,90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 萬3,870 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叔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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