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675號原 告 陳○詠 (真實姓名、住址均詳卷)兼 法 定代 理 人 李○嫻 (真實姓名、住址均詳卷) 陳○元 (真實姓名、住址均詳卷)原 告 張○睿 (真實姓名、住址均詳卷)兼 法 定代 理 人 呂○婷 (真實姓名、住址均詳卷) 張○勝 (真實姓名、住址均詳卷)原 告 梁○晴 (真實姓名、住址均詳卷)兼 法 定代 理 人 洪○儀 (真實姓名、住址均詳卷) 梁○宇 (真實姓名、住址均詳卷)被 告 夏惠娟 江佩柔 陳慧婷 新北市私立淯薪托嬰中心法定代理人 黃聖凱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筑婷 法 官 陳佳妤 法 官 郭峻豪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薛雯庭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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