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金重訴字,109年度,12號
PCDM,109,金重訴,12,202012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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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金重訴字第12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第 三 人 賴秀柳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吳慶輝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聲請扣押第三
人之財產,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賴秀柳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扣押。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慶輝東貝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東貝公司)董事長。自民國100 年起,明知東貝公司生 產過程中所產生之下腳料、報廢品,均為東貝公司財產,變 賣後所得之價金,亦應歸東貝公司所有,詎其竟基於為自己 不法所有之意圖,以起訴書犯罪事實欄參所載方式,將東貝 公司生產過程中所產生之下腳料、報廢品,變賣後所得價金 共計新臺幣(下同)1 億1,448萬9,529元,予以侵占入己, 此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113 59號、第21224號、第23647號起訴在案,現由本院審理中。 上揭不法利益已符合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第2款之規 定,自有必要沒收其犯罪所得或追徵其價額,爰依法聲請就 第三人賴秀柳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於1 億1,448萬9,529元範 圍內扣押以保全執行等語。
二、按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為保全追徵,必要時 得酌量扣押犯罪嫌疑人、被告或第三人之財產,刑事訴訟法 第133條第1 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非附隨於搜索之扣 押,除以得為證據之物而扣押或經受扣押標的權利人同意者 外,應經法官裁定,同法第133條之1第1 項亦定有明文。又 法院為扣押之裁定,審核扣押之聲請,應視聲請之目的係為 保全沒收或追徵,就其所敘述之理由及所為之釋明,是否屬 於刑訴法第133條第1項所列「得沒收之物」,或是否符合同 條第2 項所規定「必要」、「酌量」等要件,而為准否之裁 定。
三、本案被告吳慶輝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業經聲請人偵查 後提起公訴在案,聲請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後,認有扣押被告 吳慶輝配偶賴秀柳名下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以保全沒收與追 徵之必要,而向本院聲請扣押裁定。經本院核閱聲請人提出 之109年度蒞字第29086號補充理由書及相關卷證資料,認尚 無不合,應扣押如主文所示第三人賴秀柳名下如附表所示不 動產,以確保沒收及追徵之執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33 條



之1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本扣押裁定執行之有效期間至民國110 年1月1日17時止,逾 期不得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正偉

法 官 陳志峯

法 官 鄭淳予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戴韶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
附 表
┌──┬─────────────┬────┐
│編號│財產標的 │所有權人│
├──┼─────────────┼────┤
│ 1 │建號: │賴秀柳
│ │臺北市大安區金華段三小段22│ │
│ │00建號(即門牌號碼臺北市○○ ○
○ ○○區○○路0段00號14樓之1)│ │
├──┼─────────────┼────┤
│ 2 │地號: │賴秀柳
│ │臺北市大安區金華段三小段46│ │
│ │9 號地號(即上開建物坐落基│ │
│ │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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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貝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