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02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宋榮坤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
第324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宋榮坤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理 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 事訴訟法第294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宋榮坤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惟 被告於民國108 年10月間因肺炎、慢性阻塞性肺疾病合併呼 吸衰竭使用呼吸器輔助治療,嗣因呼吸器無法脫離,於108 年10月30日行氣切手術並長期24小時使用呼吸器迄今,目前 需依賴呼吸器維持呼吸且日常生活無法自理需他人協助,期 間多次因肺炎、肋膜積水、膽囊炎行膽囊切除術及憩室炎反 覆入院治療,此次於109 年11月14日再因呼吸喘入急診求治 ,追蹤胸腔X 光片發現右側肺炎及左側肋膜積水,動脈氣體 分析呈酸血症入住加護病房治療,目前仍於加護病房治療中 ,暫時無法預計出院日期,其為長期呼吸器依賴者,出庭應 訊較為困難等情,有天主教耕莘醫療財團法人耕莘醫院109 年12月10日耕醫病歷字第1090009745號函1 份存卷可查。從 而,被告確有因疾病無法到庭接受審判之情,揆諸前開規定 ,本件應於被告能到庭以前裁定停止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4 條第2 項、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胡堅勤
法 官 賴昱志
法 官 王筱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映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