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5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易達
指定辯護人 李國盛律師(義務辯護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8 年度毒偵字第528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易達被訴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蔡易達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 結,茲因其被訴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尚有應行調查之處,就 該部分應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291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筑婷
法 官 郭峻豪
法 官 陳佳妤
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郁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