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087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劭倫
具 保 人 王曉琪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曉琪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前開 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被告林劭倫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本院 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 萬元,由具保人王曉琪於民國108 年3 月29日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停止羈押釋放等情,有臺灣 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停止羈押聲請書、本院108 年度偵聲 字第73號刑事裁定、國庫存款收款書各1 紙附卷可憑。茲被 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經本院囑警拘提, 亦因被告行方不明未能拘獲,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刑事報到 單、拘票、拘提報告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在監在押全國紀 錄表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等在卷足憑,顯見被告業已逃 匿,依照首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 利息均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 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正偉
法 官 鄭淳予
法 官 劉明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慈恩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