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9年度,1065號
PCDM,109,訴,1065,20201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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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1065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翔逸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姚孟岑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
度偵字第33150 號)及移送併辦(109 年度偵字第37908 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翔逸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罪刑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陸月。
王翔逸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罪刑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
扣案附表三編號9 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貳仟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王翔逸知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 第2 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販賣,竟意圖營利, 分別於附表一所示的時間、地點,販賣第二級毒品予附表一 所示之人(共24次);王翔逸亦知悉甲基安非他命為藥事法 所規範的禁藥,依法不得轉讓,竟基於轉讓禁藥的犯意,於 附表二所示的時間、地點轉讓禁藥予附表二所示之人(共2 次)。嗣經警於民國109 年9 月7 日前往新北市○○區○○ 路0 段000 巷0 弄00號1 樓106 室其居所查獲,並扣得附表 三所示之物。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王翔逸對於上開事實於偵查、本院審理中均坦承不 諱,核與證人謝金保林義隆邱仕奉李朝傑黃經文於 警詢及偵查中證述大致相符,並有通訊監察譯文附卷可佐, 另有臺北市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 錄表在卷可考,堪認被告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又被告於 本院審理中稱其販賣第二級毒品時,是透過賺取量差的方式 獲利(本院卷第107 頁),是其主觀上有營利之意圖甚明。 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二、論罪科刑:




㈠、被告為附表一編號1 至20的行為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於10 9 年1 月15日經總統公布修正施行,並自同年7 月15日起生 效。修正前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原規定:「製 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7 年以上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千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之條文 則為:「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十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經比較修正前後之法律,新法提高法定刑上限,是本案關 於被告附表一編號1 至20的行為,經新舊法比較之結果,應 以被告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 2 項對被告較為有利。是核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 至編號20所 為係犯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販賣第二級毒 品罪;就附表一編號21至24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被告販賣前意圖販賣而持有第 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其販賣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 收,均不另論罪;被告於附表二所為的無償轉讓甲基安非他 命行為(共2 次),均係違反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轉讓禁藥 罪;被告各次販賣行為及其轉讓禁藥行為,犯意各別,行為 分殊,應分論併罰。又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 年度偵字第 00000 號移送併辦部分,與本案起訴書附表一為同一事實, 本院自應併予審論。
㈡、本案各次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即附表一所示犯行),均符 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偵審自白的減刑規定:被 告於偵查及審判中就附表一所示犯刑均自白犯罪(偵卷第51 4-515 頁、本院卷第107 頁),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7條第2 項規定,減輕其刑。
㈢、本案各次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即附表一所示犯行),均依 刑法第59條規定減刑:被告雖然於本案販賣第二級毒品的次 數較多,部分實務見解認為此種販賣次數較多的情狀應無刑 法第59條之適用,然本院認為,被告的每一次犯罪,本院均 應獨立的考慮是否符合刑法第59條規定,且本院考量到被告 所販賣的對象均為被告本即已認識相當時日之人(本院卷第 31頁),被告的販賣情狀屬於友人間的互通有無一種,惡性 非重。再者,被告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之重量均在2.5 公克以 下,販賣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500 至3000元不等,營 利方式則是透過販賣來賺取量差,相較於大量販賣毒品之真 正毒梟而言,其對社會秩序與國民健康之危害,顯然不是處 在同一水平,其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經依上開規定減輕後, 縱量以法定最低本刑,與被告前揭犯罪情狀相衡,猶嫌過重 ,不無情輕法重,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人之同情,實有堪



資憫恕之情,爰就被告所涉販賣第二級毒品共24次之犯行, 均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被告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 有前述二種以上之減輕事由,均依法先依較少之數減輕之, 並遞減之。
㈣、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 項供出上游減刑部分,經本 院函詢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其函覆並未查獲上 游(詳見本院卷第91頁文),故本案並未因被告供述查獲上 游,無從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 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併予敘明。
㈤、爰審酌被告明知毒品對人體之危害性,除無償轉讓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予他人外,另為了牟利,圖一己私利出售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害國民身心健康,助長社會濫用 毒品風氣,所為實非可取。然本院考量到被告所為皆係供他 人一次施用的轉讓或小額販賣,相較於毒品的大盤、中盤, 被告的惡性非鉅;另被告過去曾因施用毒品案件而執行觀察 、勒戒,被告應該已經知道國家的禁毒政策,卻仍犯本案罪 質更重的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轉讓禁藥罪,顯見被告並沒有 因為前案而全然痛改前非,惟念其坦承全部犯行,於審理時 清楚交代,堪認甚有悔意,並考量被告販賣、轉讓之對象( 均為友人)、間隔、數量、販賣的金額、獲利,兼衡被告於 審理時自承其職業係工人,月收入約3 、4 萬元,母親年紀 較大,行動不便,有其他兄弟的生活狀況(本院卷第109 頁 )、智識程度為國中畢業、各別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 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就被告所犯各罪,分別量處如附表一 、二「罪刑主文」欄所示的刑度,以資懲儆。
㈥、定應執行之刑:
1、按數罪定其應執行刑時,除仍應就各別刑罰規範之目的、輕 重罪間體系之平衡、整體犯罪非難評價、各行為彼此間之偶 發性、與被告前科之關聯性、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 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罪數所反映之被告人 格特性與犯罪傾向、社會對特定犯罪例如一再殺人或販毒行 為處罰之期待等,為綜合判斷外,尤須參酌上開實現刑罰公 平性,以杜絕僥倖、減少犯罪之立法意旨,為妥適之裁量( 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上字第709 號判決意旨參照)。2、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 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 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 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 ,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



定之」,此規定明定若干情形不予併合處罰,使受刑人不因 合併定刑而全然喪失原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機會, 更賦予受刑人得以考量所犯各罪之實際情況,自行決定是否 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之選擇權。被告所犯如附 表一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之刑(共24罪),屬不得易科罰金 、亦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刑,而其所犯如附表二所示轉讓禁 藥部分之刑,則為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刑,此 二部分依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規定,不得全部併合處罰。3、查被告於本案所犯的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共24次),均係 於109 年4 月16日至109 年9 月4 日間為之,時間均屬接近 (不超過半年),且販賣的對象雖然有5 人,但這5 人都是 被告已經認識的友人,被告應係出於類似之犯罪動機、手法 而犯,本院認為被告所犯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不是非 常大,如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以機械式的加法計 算應執行的刑度,以本案被告為例,其於本案販賣第二級毒 品共犯24罪,分別判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直接加總的話就 是52年,而因刑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不得逾30年),本院 認為依照機械式加法計算的之刑度顯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 涵,而違反罪責原則,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隨刑 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以等比方式增加,是以隨罪數增 加遞減其刑罰之方式,當足以評價被告行為之不法性之法理 (即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爰參酌上情,就被告販賣第 二級毒品之非難評價等情綜合判斷,就被告所犯如附表一所 示之罪,定應執行刑如主文第一項後段所示,以資妥適。4、復查被告於本案所為的轉讓禁藥犯行(共2 次),轉讓的時 間分別為109 年6 月22日、109 年9 月5 日;轉讓的對象分 別為李朝傑黃經文,皆為已認識的友人;轉讓的地點不同 ,本院參酌上情及所犯之罪的罪質,就被告所犯如附表二所 示之罪,定應執行刑如主文第二項後段所示,以資妥適。三、沒收:
㈠、被告於本案犯如附表一所示的24次犯罪事實,分別收取如附 表一交易金額欄所載之金額,共計42,800元,核屬被告犯本 案之犯罪所得,雖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 段宣告沒收,並依同條第3 項規定,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扣案附表三編號9 之行動電話,係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其 供承在卷(本院卷第73-74 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宣 告沒收之(無追徵之必要)。
㈢、扣案附表三的其他物品(不包含編號9 ),或為被告另案施 用毒品案件所涉之物,或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或無證據



證明是被告所有,不予宣告沒收、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依判決精簡原則,僅記 載程序法條文),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王綽光

法 官 施吟蒨

法 官 沈 易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許慧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 2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 5 年以上 1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 3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 5 年以上 1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 50 萬元以下罰金。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藥事法第83條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5 千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 千 5 百萬元以下罰金。因過失犯第 1 項之罪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 1 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交易時間 │交易地點 │交易數量│交易金額(│交易對象(│罪刑主文 │
│號│ │ │ │新臺幣) │購毒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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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9 年4 月│新北市三重區│1公克 │2,500元 │謝金保王翔逸販賣第二級│
│ │16日。 │金國戲院對面│ │ │ │毒品,處有期徒刑│
│ │ │統一超商 │ │ │ │貳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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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09 年4 月│新北市三重區│2.5公克 │5,000元 │謝金保王翔逸販賣第二級│
│ │22日 │金國戲院旁邊│ │ │ │毒品,處有期徒刑│
│ │ │萊爾富超商 │ │ │ │貳年。 │
├─┼─────┼──────┼────┼─────┼─────┼────────┤
│3 │109 年4 月│新北市新莊區│0.5公克 │1000元 │李朝傑王翔逸販賣第二級│
│ │25日 │思源路附近 │ │ │ │毒品,處有期徒刑│
│ │ │ │ │ │ │貳年。 │
├─┼─────┼──────┼────┼─────┼─────┼────────┤
│4 │109 年4 月│同上 │0.5公克 │1000元 │李朝傑王翔逸販賣第二級│
│ │27日 │ │ │ │ │毒品,處有期徒刑│
│ │ │ │ │ │ │貳年。 │
├─┼─────┼──────┼────┼─────┼─────┼────────┤
│5 │109 年4 月│新北市三重區│1.5公克 │3000元 │謝金保王翔逸販賣第二級│
│ │30日 │金國戲院樓下│ │ │ │毒品,處有期徒刑│
│ │ │ │ │ │ │貳年。 │
├─┼─────┼──────┼────┼─────┼─────┼────────┤
│6 │109 年5 月│同上 │0.5公克 │1000元 │李朝傑王翔逸販賣第二級│




│ │1 日 │ │ │ │ │毒品,處有期徒刑│
│ │ │ │ │ │ │貳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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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109 年5 月│新北市新莊區│不詳 │1000元 │邱仕奉王翔逸販賣第二級│
│ │13日 │福營路附近 │ │ │ │毒品,處有期徒刑│
│ │ │ │ │ │ │貳年。 │
├─┼─────┼──────┼────┼─────┼─────┼────────┤
│8 │109 年5 月│新北市三重區│不詳 │1500元 │黃經文王翔逸販賣第二級│
│ │18日 │成功路145 巷│ │ │ │毒品,處有期徒刑│
│ │ │26號附近 │ │ │ │貳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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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109 年5 月│新北市新莊區│不詳 │500元 │李朝傑王翔逸販賣第二級│
│ │18日 │大漢橋旁堤防│ │ │ │毒品,處有期徒刑│
│ │ │ │ │ │ │貳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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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9 年5 月│新北市板橋區│0.7公克 │2000元 │林義隆王翔逸販賣第二級│
│ │20日 │廣權路39號一│ │ │ │毒品,處有期徒刑│
│ │ │帶 │ │ │ │貳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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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9 年5 月│新北市三重區│不詳 │2000元 │謝金保王翔逸販賣第二級│
│ │23日 │重新路與中正│ │ │ │毒品,處有期徒刑│
│ │ │北路口加油站│ │ │ │貳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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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09 年5 月│新北市新莊區│不詳 │800元 │邱仕奉王翔逸販賣第二級│
│ │25日 │民安西路24巷│ │ │ │毒品,處有期徒刑│
│ │ │12弄7號樓下 │ │ │ │貳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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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09 年5 月│新北市新莊區│1公克 │2000元 │李朝傑王翔逸販賣第二級│
│ │26日 │思源路附近全│ │ │ │毒品,處有期徒刑│
│ │ │家便利商店 │ │ │ │貳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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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09 年5 月│新北市新莊區│不詳 │500元 │邱仕奉王翔逸販賣第二級│
│ │27日 │民安西路24巷│ │ │ │毒品,處有期徒刑│
│ │ │12弄7號樓下 │ │ │ │貳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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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09 年5 月│新北市泰山區│不詳 │500元 │邱仕奉王翔逸販賣第二級│
│ │30日 │某處 │ │ │ │毒品,處有期徒刑│
│ │ │ │ │ │ │貳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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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09 年6 月│新北市板橋區│1公克 │2000元 │林義隆王翔逸販賣第二級│




│ │3 日 │廣權路39號一│ │ │ │毒品,處有期徒刑│
│ │ │帶 │ │ │ │貳年。 │
├─┼─────┼──────┼────┼─────┼─────┼────────┤
│17│109 年6 月│新北市三重區│不詳 │1500元 │黃經文王翔逸販賣第二級│
│ │12日 │成功路145 巷│ │ │ │毒品,處有期徒刑│
│ │ │26號附近 │ │ │ │貳年。 │
├─┼─────┼──────┼────┼─────┼─────┼────────┤
│18│109 年6 月│新北市板橋區│1公克 │2000元 │林義隆王翔逸販賣第二級│
│ │21日 │廣權路39號一│ │ │ │毒品,處有期徒刑│
│ │ │帶 │ │ │ │貳年。 │
├─┼─────┼──────┼────┼─────┼─────┼────────┤
│19│109 年6 月│新北市三重區│不詳 │1500元 │黃經文王翔逸販賣第二級│
│ │28日 │成功路145 巷│ │ │ │毒品,處有期徒刑│
│ │ │26號附近全家│ │ │ │貳年。 │
│ │ │便利商店 │ │ │ │ │
├─┼─────┼──────┼────┼─────┼─────┼────────┤
│20│109 年7 月│新北市板橋區│1公克 │2000元 │林義隆王翔逸販賣第二級│
│ │2 日 │廣權路39號一│ │ │ │毒品,處有期徒刑│
│ │ │帶 │ │ │ │貳年。 │
├─┼─────┼──────┼────┼─────┼─────┼────────┤
│21│109 年7 月│同上 │1公克 │2000元 │林義隆王翔逸販賣第二級│
│●│27日 │ │ │ │ │毒品,處有期徒刑│
│ │ │ │ │ │ │參年。 │
├─┼─────┼──────┼────┼─────┼─────┼────────┤
│22│109 年7 月│新北市板橋區│2公克 │5000元 │謝金保王翔逸販賣第二級│
│●│29日 │陽明街206 號│ │ │ │毒品,處有期徒刑│
│ │ │一帶 │ │ │ │參年。 │
├─┼─────┼──────┼────┼─────┼─────┼────────┤
│23│109 年9 月│新北市泰山區│不詳 │2000元 │謝金保王翔逸販賣第二級│
│●│1 日 │明志路與公園│ │ │ │毒品,處有期徒刑│
│ │ │路附近 │ │ │ │參年。 │
├─┼─────┼──────┼────┼─────┼─────┼────────┤
│24│109 年9 月│新北市新莊區│不詳 │500元 │邱仕奉王翔逸販賣第二級│
│●│4 日 │四維路附近麥│ │ │ │毒品,處有期徒刑│
│ │ │當勞 │ │ │ │參年。 │
├─┼─────┴──────┴────┴─────┴─────┴────────┤
│備│1.編號中有●記號者,即編號21至24,適用109 年7 月15日修正施行的毒品危害防制條│
│註│ 例現行法,即所犯法條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其餘│
│ │ 部分,即編號1 至20,適用修正施行前的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即所犯法條為修正前毒│
│ │ 品危害防制第4 條第2 項。 │




│ │2.交易金額總計42,800元。 │
│ │3.本附表編號,係依被告販賣毒品的「時間」排序,本院亦就被告販賣第二級毒品予各│
│ │ 不同購毒者為簡易整理如下: │
│ │⑴販賣予謝金保之部分,為本附表編號1、2、5、11、22、23。 │
│ │⑵販賣予林義隆之部分,為本附表編號10、16、18、20、21。 │
│ │⑶販賣予邱仕奉之部分,為本附表編號7、12、14、15、24。 │
│ │⑷販賣予李朝傑之部分,為本附表編號3、4、6、9、13。 │
│ │⑸販賣予黃經文之部分,為本附表編號8、17、19。 │
└─┴──────────────────────────────────────┘
 
附表二:
┌──┬────┬────────┬─────┬─────┬────────┐
│編號│轉讓時間│轉讓地點 │轉讓數量 │轉讓對象 │罪刑主文 │
├──┼────┼────────┼─────┼─────┼────────┤
│1 │109 年6 │新北市三重區成功│可供施用1 │黃經文王翔逸犯轉讓禁藥│
│ │月22日 │路145 巷26號附近│次之量 │ │罪,處有期徒刑參│
│ │ │公車站 │ │ │月。 │
├──┼────┼────────┼─────┼─────┼────────┤
│2 │109 年9 │新北市板橋區雙十│同上 │李朝傑王翔逸犯轉讓禁藥│
│ │月5日 │路2 段130 巷2 弄│ │ │罪,處有期徒刑參│
│ │ │41號1 樓106 室 │ │ │月。 │
└──┴────┴────────┴─────┴─────┴────────┘
附表三:
┌──┬────────────┬────────────────┐
│編號│扣案物名稱及數量 │備註 │
├──┼────────────┼────────────────┤
│1 │甲基安非他命1 包(毛重 │一、執行搜索、扣押處所:新北市○○○ ○000 ○○○ ○ ○區○○路0 段000 巷0 弄00號│
├──┼────────────┤ (106室) │
│2 │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袋2個 │二、卷證出處:偵33150卷第9-13頁 │
├──┼────────────┤ │
│3 │刮勺1支 │ │
├──┼────────────┤ │
│4 │甲基安非他命施用器具1 組│ │
│ │ │ │
├──┼────────────┤ │
│5 │玻璃球2個 │ │
├──┼────────────┤ │
│6 │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袋13個 │ │
├──┼────────────┤ │




│7 │夾鏈袋2批(共80個) │ │
├──┼────────────┼────────────────┤
│8 │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殘渣之吸│一、執行搜索、扣押處所:新北市○○○ ○○0○ ○ ○區○○街00巷0號5樓。 │
├──┼────────────┤二、卷證出處:同上卷第19-22頁。 │
│9 │行動電話(廠牌Sony,顏色│ │
│ │:黑,門號:000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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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