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9年度,4862號
PCDM,109,聲,4862,20201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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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486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冠佑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7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冠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冠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8月確定,並於民國108 年8 月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9年12月18日核准假釋 在案,依刑法第93 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9年12月18日法矯署教字第1090194 5371號函附之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 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9 年12月18日法 矯署教字第10901945370 號)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各1 份等卷證資料,認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是聲 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 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無誤,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鄭淳予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戴韶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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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