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484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鍾定恩
被 告 鍾侑軒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109 年度執字第7635號),經聲
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9 年度執聲沒字第630 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鍾定恩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鍾定恩因被告鍾侑軒犯詐欺等案 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 萬元,出具 現金保證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 第118 條及第119 條之1 第2 項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 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爰依同法第12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沒 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經核於法要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 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宥 伶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