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455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羿竹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9年度執聲字第33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羿竹就附表所示罪刑之宣告,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羿竹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 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 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 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 確定在案,且聲請人係經受刑人於民國109年11月13日以書 面請求為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等情,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定刑聲請切結書各1份在卷可稽, 是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爰綜合考量受刑人之人格及數 罪間之關係、所侵害法益之異同、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等 情,以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即附表編號3、4所示案件原定 應執行刑加計之總刑度以下),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 ,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7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楊仲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宮仕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7 日